定西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定西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定管局发〔2017〕72号
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办公室),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新修订印发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国管节能〔2017〕316号)和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印发的《甘肃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甘管局发〔2017〕104号),我局结合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实际,制定了《定西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予印发,并就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修订内容
《统计制度》删除了“邮政编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煤炭热值”等4个指标;增设了“液化石油气”“充电桩数量”指标和“采暖面积”其中项指标;将“组织机构代码”指标调整为“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用地面积”指标从基1表调整到基2表;将“编制人数”调整为单独指标,将综合表报告期别统一调整为年报。
二、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市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编制《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分工和职责,进一步明确管理范围内各级各类公共机构有关报表的填报周期、报送方式及时限等,于今年11月10日前报送我局备案。同时,要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加强对尚未开展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公共机构的指导和督促,将所辖(属)公共机构全部纳入统计调查范围。
(二)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应定期对本地区和本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与统计数据同步报送。
(三)各县区及市级部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建立数据质量抽查和会审机制,每年对所辖(属)5%以上的公共机构进行抽查,所辖(属)公共机构50家以上的节能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上年度能耗数据会审,确保统计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联系人:李晴
电 话:0932—8217535
传 真:0932—8319510
附件:1.定西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案
2.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
3.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国管节能〔2017〕
316号)
定西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年10月16日
附件1
定西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案
一、职责分工
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
(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制度》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组织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二)各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制度》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开展统计培训、组织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等。
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制定的《统计制度》实施方案,于2017年11月10日前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二、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
(一)基层表
基层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由各公共机构填写、上报。各部门各单位基层表直接报送同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机构;部门所属的公共机构基层表报送主管部门,由各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机构。
(二)综合表
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汇总填写本地区、本部门所属(辖)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数据,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或上级节能主管部门。
三、统计数据填写、审核
各公共机构应指定专门统计人员(以下称“统计员”)负责能源资源消费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报送。统计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各公共机构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各主管部门主管节能工作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
各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本级和本地区公共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并定期抽查,确保上报的能源资源种类、计量单位、消费量及费用等内容符合本制度规定。
乡(镇)政府及其所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数据上报至县(市、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并应对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
实施网络填写报送的公共机构参照上述程序严格进行审核和复核。
四、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
(一)各县区实行半年报送。上半年的汇总数据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报送时限为当年7月20日前,全年汇总数据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于次年元月15日前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市级部门实行月度报送。市级部门分月填写本级机关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并于次月10日前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月报填写当月发生数据。
市级部门所属公共机构分月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由市级各部门按季度、年度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市级部门所属公共机构按年度填写《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如遇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请及时修正并于次月上报《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是由实施采暖的单位对统计年度内结束的采暖周期的能源资源消费情况进行调查填写(如:2017年填报的数据应是2016年冬季至2017年春季采暖周期的相关信息),并请市级部门按照年度进行汇总。季度汇总情况于每季度末次月的10日前、全年汇总情况于次年元月10日前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各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的周期和报送时限,应在符合上级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四)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报表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均需网络直报及纸质原件(一式两份)。
五、数据分析
各公共机构应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等情况,定期对煤、燃气、燃油、电、热力和水等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各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定期对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与统计数据同步报送。
六、数据安全管理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通报和公示应报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和公布。
对保密有特殊要求的国家安全等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自行组织本系统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相关能源资源消费信息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附件2
表 号 | 表 名 | 报告期别 | 报送单位 | 报送方式 | 报送时限 |
国管节能 基1表 | 公共机构 基本信息 | 年报 | 市级部门 | 网络直报与纸质报送并行 | 次年元月10日前 |
国管节能 基2表 | 公共机构 能源资源 消费状况 | 月报 | 市级部门机关本级 | 网络直报 | 次月10日前 |
国管节能 基3表 | 公共机构 数据中心 机房能源 消费状况 | 月报 | 使用数据中心机房的市级部门机关本级 | 网络直报 | 次月10日前 |
国管节能 基4表 | 公共机构 采暖能源 资源消费 状 况 | 年报 | 市级部门 | 网络直报 | 次年元月10日前 |
国管节能 综1表 | 公共机构 能源资源 消费统计 分级汇总 情 况 | 季报 | 市级部门 | 网络直报与纸质报送并行 | 季度末次月10日前 |
半年报 | 各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 网络直报与纸质报送并行 | 7月20日前 | ||
年报 | 市级部门 | 网络直报与纸质报送并行 | 次年元月10日前 | ||
年报 | 各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 网络直报与纸质报送并行 | 次年元月15日前 | ||
国管节能 综2表 | 公共机构 能源资源 消费统计 分类汇总 情 况 | 季报 | 市级部门 | 网络直报与纸质报送并行 | 季度末次月10日前 |
半年报 | 各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 网络直报与纸质报送并行 | 7月20日前 | ||
年报 | 市级部门 | 网络直报与纸质报送并行 | 次年元月10日前 | ||
年报 | 各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 同网络直报与纸质报送并行 | 次年元月15日前 |
续表
国管节能综3表 | 公共机构 数据中心 机房能源 消费统计 汇总情况 | 季报 | 使用数据中心机房的市级部门 | 网络直报与纸质报送并行 | 季度末次月10日前 |
半年报 | 各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 网络直报与纸质报送并行 | 7月20日前 | ||
年报 | 使用数据中心机房的市级部门 | 网络直报与纸质报送并行 | 次年元月10日前 | ||
年报 | 各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 网络直报与纸质报送并行 | 次年元月10日前 | ||
国管节能综4表 | 公共机构 采暖能源 资源消费 统计汇总 情 况 | 年报 | 市级部门 | 网络直报与纸质报送并行 | 次年元月10日前 |
年报 | 各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 网络直报与纸质报送并行 | 次年元月10日前 |
说明:本表明确了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类报表的报送单位和周期、时间、方式。地方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相关要求,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照上级要求确定。
